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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硝酸銨安全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0-08 閱讀次數:2363

應急管理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加強硝酸銨

安全管理的通知


應急〔202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廳(局)、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各直屬海關:

硝酸銨具有遇火、高溫、猛烈撞擊發生爆炸的危險特性。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貝魯特港發生硝酸銨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傷,約30萬人無家可歸。我國是硝酸銨生產和使用大國,涉及面廣,安全風險高,歷史上也曾多次發生硝酸銨爆炸事故。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加強硝酸銨(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酸銨和硝酸銨溶液)生產、儲存、銷售、購買、運輸等環節安全風險管控,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硝酸銨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強化硝酸銨安全風險源頭管控

各地區要嚴格落實《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3號)有關要求,對硝酸銨建設項目從嚴審批,嚴格從業人員準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布局規劃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硝酸銨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等各環節均須考慮硝酸銨的爆炸特性,鼓勵硝酸銨生產和使用企業就近布局,減輕硝酸銨儲存環節和運輸環節安全風險。新建、改建、擴建硝酸銨項目要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 37243)(以下統稱“兩項標準”)中的定量風險評估法評估其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現有硝酸銨生產企業要按照已確定的“一企一策”方案,落實配套建設與固體硝酸銨產能相匹配的硝基復合肥、硝酸銨溶液等調峰裝置或產能分流設施的要求,鼓勵增加硝基復合肥、硝酸銨溶液和其他分流產品的生產能力,避免固體硝酸銨產銷量不平衡導致超量儲存。   

二、嚴格硝酸銨生產過程安全管理

硝酸銨生產企業要強化工藝技術管理,嚴格控制原料配比、反應溫度和pH值等工藝參數,建立完善定期檢測制度,嚴格監測原料中氯離子、油類等雜質含量和成品中的有機物含量,確保符合國家標準;及時回收處置被污染的硝酸銨(掃地料、“不合格”產品等),必須儲存的應按照爆炸性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儲存要求進行管理,嚴禁與成品混存,并按照“兩項標準”中的事故后果法確定最大存儲量;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和產品包裝要求,確保將硝酸銨危險特性和處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尤其是遇火、遇高溫、遇猛烈撞擊發生爆炸的危險特性直觀準確地傳遞至運輸環節和下游用戶;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加強日常管理,防止生產裝置發生火災、爆炸,影響廠區內硝酸銨的儲存安全。淘汰退出常壓中和法硝酸銨生產工藝(三聚氰胺尾氣綜合利用項目除外)。

使用硝酸銨生產硝基復合(混)肥的企業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用硝酸銨抗爆性能試驗方法及判定》(WJ/T 9050)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要求。要嚴格落實農用硝酸銨、硝酸銨復合(混)肥抗爆性能強制檢測制度,生產農用硝酸銨以及硝酸銨含量超過50%的硝酸銨復混肥的企業應每三年進行一次統檢,凡未取得國家檢測機構出具的抗爆性能檢測合格證書的,一律不得作為農用生產資料生產、銷售。

三、完善硝酸銨儲存安全管理措施

硝酸銨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和使用硝酸銨的化工企業要進一步提升固體硝酸銨庫房儲存條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 50089)》7.1.3規定,單個庫房存儲量應不大于500噸,庫房周邊(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固體硝酸銨庫房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 50016)要求,按甲類倉庫設計,單層獨立建造,采用封閉結構,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設置甲級防火門窗。庫房內須完善強制通風、遠紅外熱成像監測報警、噴淋降溫和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庫房外須設置火焰視頻識別報警等安全設施,有關監測報警和視頻監控信號接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硝酸銨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和使用硝酸銨的化工企業的固體硝酸銨庫房在滿足上述儲存條件的情況下方可儲存。固體硝酸銨應嚴格按照《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6.5條要求,不準與其他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嚴禁超量儲存。固體硝酸銨嚴禁與可燃物粉末、性質不相容的有機物及金屬、強酸、強堿接觸,嚴禁露天儲存。固體硝酸銨庫房內的動火作業要嚴格落實《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應全程錄像并至少留存一個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庫房內實施動火作業。鼓勵固體硝酸銨生產企業采取“直產直裝”、“零庫存”運行等減少儲存量的措施。

硝酸銨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和使用硝酸銨的化工企業的硝酸銨溶液儲罐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 50016)4.2.3款要求,罐組最大容量不超過1000立方米,單罐最大容量不超過200立方米。硝酸銨溶液罐組應單獨布置,罐區周邊安全距離要符合應急管理部門新制定的國家標準。儲罐須單獨設置保溫、降溫設施,液位、溫度、流量等參數應接入DCS系統并具備報警、聯鎖功能,儲罐、機泵及管道等部位要嚴格控制潔凈度,避免油類物質進入。硝酸銨溶液的儲存溫度應不超過145℃,濃度應不大于93%(質量),并定期檢測pH值、濃度、有機物含量等參數,確保在正常范圍內。硝酸銨溶液輸送管路應有預防結晶堵塞的措施。固體硝酸銨庫房和硝酸銨溶液儲罐均須納入重大危險源管理,落實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安全包保責任制。硝酸銨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使用硝酸銨的化工企業要組建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工藝處置隊,加強值班值守,提高自身處置災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強硝酸銨運輸安全風險管控

硝酸銨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裝載查驗、記錄制度,委托具備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硝酸銨。從事硝酸銨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要求,禁止硝酸銨運輸車輛掛靠經營,不得違規使用普通貨物運輸車輛運輸;要進一步加強對相關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教育培訓,加強硝酸銨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在固體硝酸銨裝車前應對車廂內殘留的化學品、金屬粉末、煤粉、木屑等進行清理。從事硝酸銨裝卸作業的港口企業要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 397)關于“直裝直取”的要求,加強與托運人、承運人信息溝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五、嚴格硝酸銨銷售、購買環節管理

硝酸銨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須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方可銷售。銷售硝酸銨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查驗購買方相應的許可證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嚴禁銷售給不具備相應許可或法定手續不齊全的單位和個人。銷售企業要在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購買單位要在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公安機關備案。

六、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嚴格監督管理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硝酸銨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和使用硝酸銨的化工企業的安全監管,發現有關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提請政府依法予以關閉;督促有關化工園區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各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不得為以硝基復合肥項目報批的硝酸銨生產企業發放硝酸銨銷售許可證;依法嚴肅查處違規銷售硝酸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從事硝酸銨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規范運輸行為,強化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教育培訓,加強硝酸銨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各級公安機關要從嚴規范硝酸銨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從嚴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海關部門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關總署令第21號)及其實施細則要求,加強硝酸銨出口管理,嚴格出口企業資質要求,限制單次審批數量,減輕出口環節安全風險,為硝酸銨“直裝直取”提供便利。

七、提升硝酸銨安全技術標準

應急管理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銨安全管理相關標準規范,從設計建設、產品質量、防火防爆、包裝、安全標簽、運輸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銨安全管理和技術水平;完善硝酸銨溶液和固體硝酸銨“一書一簽”。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全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發揮好平臺對硝酸銨監管信息共享的支撐作用;研究制修訂多孔粒狀硝酸銨和硝酸銨溶液的產品標準。鼓勵各地區根據實際進行相關信息化系統建設,同時做好與全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的對接工作。有關地方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規劃建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和行業監管責任,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應急管理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

2021年9月13日